近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市老年人提供老年食堂服务。
根据要求,老年人食堂需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产权的独立建筑空间,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就餐能力的老年人占就餐人数的30%以上;每个老年食堂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取得营业执照。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到就近养老机构或所在社区提出申请老年食堂政府补贴。
一、具有独立产权的独立建筑空间,不在城市规划区内。
一、养老机构开办老年食堂,不属于“四个养老”中的“公建民营”。
二、符合开办条件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具备就餐能力的老年人占就餐人数30%以上,且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可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已办过《食品经营许可证》,仍从事原行业许可范围内业务的,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再次申请;如不再从事许可范围内业务的,在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再办理。
五、对已经取消原行业资质而仍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机构,可凭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后再进行办理。
六、对开办老年食堂的机构可优先选择“政银合作”项目(不含商业银行);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开办老年食堂服务事项的,应将购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配备至少一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食堂,并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8883-2010)标准对其进行评级。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老年食堂。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为辖区内具备就餐能力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食堂通过合作共建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支持服务。
三、配置与服务相匹配的餐饮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
(一)餐厅:应有宽敞明亮的就餐空间,并能满足就餐老年人的通风采光要求。
(二)厨房设施应与服务相匹配。
应配置:操作间、洗消间及消毒设施。
配置数量应根据老年人用餐人数和就餐环境条件确定,并满足老年人基本使用功能需要,不得设置在地下室等潮湿场所。
(三)炊具设备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卫生条件,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变质过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具有良好的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措施,确保老年人用餐安全。
四、配备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就餐桌椅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老年人食堂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就餐桌椅,并配备必要的厨房设备和工作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居住在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地区的老年人提供集体就餐。
鼓励为农村留守老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由所在社区(村)负责组织人员按照菜单或老年人需求等信息,为老年人购买配送餐服务。
五、具有完善的安全、食品卫生及就餐环境管理制度等保障措施,并保证持续改进。
【编者按】“老年食堂”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
我市从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老年食堂”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政府对老年食堂的补贴标准是: